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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叔侄奸殺冤案 律師:改判具有里程碑意義

2013年04月01日 10:17:20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嚴格 趙小燕

  在阮方民和李華律師看來,張輝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當事人。

  3月26日,浙江高院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2003年5月18日,安徽人張輝和叔叔張高平駕車送貨去上海,17歲的王某搭乘去往杭州。“二張”將王某搭載到杭州后與其分手,隨后“二張”前往上海。而王某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害,“二張”被認為兇手。2004年杭州中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二審張輝被改判死緩。

  時任浙江大學法學院教師并兼任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的阮方民教授和他的同事李華副教授受委托擔任張輝的二審辯護律師。

    證據

  阮方民至今還記得2004年看守所第一次見到張輝的情形。

  “當時張輝可以說已經是刀架在脖子上,隨時那把刀都可能砍下來。但他在見到我的時候,并沒有像見到救命稻草一樣,大呼冤枉,很沉悶,話不多”。阮方民告訴記者,當時張輝只是寥寥數語,說不是他干的。而在阮代理的其他案子中,一審被判死刑的當事人有些在見到二審律師時,情緒多激動不已,有的甚至嚎啕大哭。

  對此,李華也有同感:會不會真是他干的?

  但律師在仔細查看卷宗后,感覺馬上改變了。

  主要的定罪證據就是被告人的有罪口供,但是叔侄兩個被告在關鍵作案細節(jié)上嚴重的不吻合。前往作案現場的行車路線說法不一;作案現場的車輛行駛停放情況不一。如張輝供稱到達現場是先將卡車掉頭,然后實施了強奸行為;張高平卻說是在作案后將車掉頭再拋尸;拋尸的細節(jié)敘述也不一致。侄子說是叔叔從車上遞下來的尸體,他一人扛著扔進了水溝;叔叔卻說,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腳,一起將尸體拋至水溝。

  而且非常關鍵的是當時的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醫(yī)學DNA檢驗報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個指甲末端檢出混合DNA譜帶,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譜帶混合形成,但排除張輝、張高平與王某混合形成。

  其他像作案時間及作案路線上也存在疑點。如果張輝當晚要強奸女孩,為什么要往他從未走過的留泗路這條小路上開?萬一大車掉不過頭來他如何逃跑?

  張氏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別向警方提出,調取當晚卡車進出杭州城的監(jiān)控錄像及沿線路口的監(jiān)控錄像即可證明自己不存在作案時間,還自己清白,但警方未對是否調取了錄像作出說明。

  在九年后的再審,律師才知道當年警方曾去調閱監(jiān)控錄像,但因為部分監(jiān)控損壞和夜晚光線問題未能明確卡車離開杭州前往上海的準確時間。

  李華律師認為警方在收集這一關鍵性證據時候“沒有窮盡所有的手段”,因為當時技術完全可以做到,而且律師后來前往滬杭高速路出口調閱監(jiān)控錄像時,由于超出保留期限,錄像已被銷毀。

  李華說,假如當時警方在第一時間收集到這一關鍵性直接證據,一切迎刃而解。

  “重口供,輕證據”,律師認為在當時的司法背景下,沒有證據只有口供定罪的情況并不罕見,在辦案時候也往往是“先口供,再證據”。

  而“二張”的口供,在十年后也被證實為警方刑訊逼供的結果,甚至張輝的沉悶,也與此有關。

  阮方民說,當時一審中張輝當庭就提及刑訊逼供,在其后律師形成的辯護詞中也曾經要求調查并排除非法證據,但最后未果。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和被告人一方想要證明調查機構刑訊逼供是非常困難的”。李華告訴記者,她曾經辦過一個案子,當事人在法庭當庭指控警方刑訊逼供,八天八夜不讓他睡覺,法官問,中間一點沒睡嗎,當事人說那打過瞌睡,結果刑訊逼供被法庭駁回。

  疑罪:阮方民和他的同事李華最后決定為張輝作無罪辯護。

  但是浙江高院二審維持了杭州市中院認定的全部犯罪事實,又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的張輝改判死緩,理由是“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張輝尚不屬于須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

  “疑罪從輕”,阮方民認為這是司法實踐中曾經慣常的對某些存在許多疑點、證據不足的案件但卻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的一種妥協性判決。因為如果萬一無罪判錯了,把真兇給放了,誰也擔不起這樣的責任;但如果把這樣的案子判了死刑,萬一殺錯了,同樣是誰也擔不起這樣的責任。

  二審后,張輝死里逃生,他的父親提了一桶油來感謝律師,阮方民讓他以后會見張輝時候再問問,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過了些時候,張輝的父親來電話,說探監(jiān)時問過張輝和張高平,他們兩個都說絕對沒有干過強奸殺人的事,自己是冤枉的。

  阮方民對張父說:“那你就叫他們申訴,一直申訴到感動法院,讓法院立案再審改判為止。”

  “我一直是懷疑”,阮方民和李華把這個案子做成案例,讓學生當成活資料來進行模擬法庭練習。直到這次高院對“兩張”啟動再審程序之前,他和李華都自愿申請作為法律援助律師出庭,為張輝和張高平兩人免費提供再審辯護。

  翻案:對于這一次翻案,阮方民認為首先是叔叔張高平十年不認罪堅持申訴引起了司法機關對該案的關注。

  “如果張高平也像張輝那樣沉悶的性格,這個案子可能一下子翻不過來”,阮方民透露,張輝在獄中認罪并獲得減刑,而張高平則堅決不認罪甚至拒絕減刑,以至于多次關禁閉受罰吃了很多苦。

  由于張高平的堅持不認罪引起了新疆當地監(jiān)獄及駐監(jiān)獄檢察官的關注,監(jiān)獄幫助張高平轉遞申訴材料,駐監(jiān)獄的檢察官還親自寫信給浙江當地的司法機關,認為張高平的案件可能有冤情,建議能夠組織復查。

  杭州政法機關每年都要從眾多的申訴材料中選擇一些長期反復申訴的案件作為重點案件,進行專項督查與審查。由于張高平及張輝父親張高發(fā)的持續(xù)申訴,特別是新疆監(jiān)獄部門的幫助申訴,引起了杭州市有關政法機關的重視,將該案列入了復查范圍,悄悄在內部啟動了對該案復查。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將被害人8個指甲末端擦拭濾紙上分離出來一名男性的DNA分型與數據庫進行比對,發(fā)現與勾海峰DNA分型七個位點存在吻合的情況,該局將此結果送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再次進行鑒定,也得到了證實。

  到了此時,真正兇嫌浮出了水面。

  “據說,數據庫里有一千萬個DNA數據,能夠對上幾乎是彩票中獎的概率”,李華說。

  勾海峰是吉林省汪清縣人,2005年1月8日晚7時30分許,勾海峰利用其駕駛出租汽車的便利,采用扼頸等手段將乘坐其出租汽車的浙江大學學生吳某某殺死,并竊取吳隨身攜帶的財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終審判處死刑,已于同年4月27日被執(zhí)行死刑。

  “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得知案件具有新證據之后,經過多次召開協調會,高度達成了一致意見,要不留尾巴的對該案平反。”阮方民認為司法界的健康力量也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里程碑:作為律師,對于今天的結果,阮方民感到了遲來的正義,但是作為法律學者,阮方民覺得不僅僅要看翻案結果。

  阮方民說,浙江省高院再審不是簡單地根據新發(fā)現的DNA鑒定結論推翻了原二審判決結果,而且把原二審判決定案證據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全部證據納入非法證據一概予以排除,這是新刑訴法今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非法證據排除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后的首次在大案要案中的實踐。

  新刑訴法總結了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嚴禁刑訊逼供獲得非法證據的經驗,對非法證據排除做了詳細規(guī)定,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阮透露,在以往其他省的某些冤案改判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以原判證據不足為由或者以新證據為由作出改判;而這一次,再審判決以非法證據直接排除了此前所有的有罪供述證據,其意義非同反響。

  浙江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張輝、張高平強奸的事實,主要依據兩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反映的情況基本相符來定案。經再審庭審查明,公安機關審訊張輝、張高平的筆錄和錄像及相關證據證明,偵查人員在審訊過程中存在對犯罪嫌疑人不在規(guī)定的羈押場所關押、審訊的情形;公安機關提供的張輝首次有罪供述的審訊錄像不完整;張輝、張高平指認現場的錄像鏡頭切換頻繁,指認現場的見證人未起到見證作用;從同監(jiān)犯獲取及印證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偵查程序和行為不規(guī)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張輝、張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認現場筆錄等證據,依法應予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這個再審無罪判決具有里程碑式意義,必將載入中國司法史”。阮方民認為這就觸及到冤案產生的根源: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重口供輕證據,重懲治犯罪輕保障人權,重實體輕程序、重實質輕形式。因此只要獲取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犯罪事實,即使是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在不能放過犯罪分子的司法理念下仍然可以用來作為定案的證據,這種理念及做法到了應該反思的時候了!

  阮方民表示,該案例警示偵查機關要確保在偵查過程中獲取的每一份證據都是合法證據,最終都能被法庭采納,成為定案的根據,否則就會成為非法證據被排除。這對以后提高偵查機關辦案水平防止刑訊逼供、進一步確立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都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廳針對張輝張高平冤案作出表態(tài),向當事人及家屬致歉,并表示要調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關執(zhí)法問題。

  李華律師的父親是一位老法官,最近談起張案很感慨,他說當年曾經有一個案子,死刑犯直到刑場還在喊冤,他報告上級,最后還是沒有復查而處決。而張輝,總算看到了平反這一天。

  “積小勝為大勝”,當過法院書記員的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阮方民認為,對于司法進步宜持這樣的觀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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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叔侄奸殺冤案 律師:改判具有里程碑意義

中國新聞網 | 2013年04月01日 10:17:20 | 嚴格 趙小燕

  在阮方民和李華律師看來,張輝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當事人。

  3月26日,浙江高院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2003年5月18日,安徽人張輝和叔叔張高平駕車送貨去上海,17歲的王某搭乘去往杭州。“二張”將王某搭載到杭州后與其分手,隨后“二張”前往上海。而王某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害,“二張”被認為兇手。2004年杭州中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二審張輝被改判死緩。

  時任浙江大學法學院教師并兼任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的阮方民教授和他的同事李華副教授受委托擔任張輝的二審辯護律師。

    證據

  阮方民至今還記得2004年看守所第一次見到張輝的情形。

  “當時張輝可以說已經是刀架在脖子上,隨時那把刀都可能砍下來。但他在見到我的時候,并沒有像見到救命稻草一樣,大呼冤枉,很沉悶,話不多”。阮方民告訴記者,當時張輝只是寥寥數語,說不是他干的。而在阮代理的其他案子中,一審被判死刑的當事人有些在見到二審律師時,情緒多激動不已,有的甚至嚎啕大哭。

  對此,李華也有同感:會不會真是他干的?

  但律師在仔細查看卷宗后,感覺馬上改變了。

  主要的定罪證據就是被告人的有罪口供,但是叔侄兩個被告在關鍵作案細節(jié)上嚴重的不吻合。前往作案現場的行車路線說法不一;作案現場的車輛行駛停放情況不一。如張輝供稱到達現場是先將卡車掉頭,然后實施了強奸行為;張高平卻說是在作案后將車掉頭再拋尸;拋尸的細節(jié)敘述也不一致。侄子說是叔叔從車上遞下來的尸體,他一人扛著扔進了水溝;叔叔卻說,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腳,一起將尸體拋至水溝。

  而且非常關鍵的是當時的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醫(yī)學DNA檢驗報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個指甲末端檢出混合DNA譜帶,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譜帶混合形成,但排除張輝、張高平與王某混合形成。

  其他像作案時間及作案路線上也存在疑點。如果張輝當晚要強奸女孩,為什么要往他從未走過的留泗路這條小路上開?萬一大車掉不過頭來他如何逃跑?

  張氏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別向警方提出,調取當晚卡車進出杭州城的監(jiān)控錄像及沿線路口的監(jiān)控錄像即可證明自己不存在作案時間,還自己清白,但警方未對是否調取了錄像作出說明。

  在九年后的再審,律師才知道當年警方曾去調閱監(jiān)控錄像,但因為部分監(jiān)控損壞和夜晚光線問題未能明確卡車離開杭州前往上海的準確時間。

  李華律師認為警方在收集這一關鍵性證據時候“沒有窮盡所有的手段”,因為當時技術完全可以做到,而且律師后來前往滬杭高速路出口調閱監(jiān)控錄像時,由于超出保留期限,錄像已被銷毀。

  李華說,假如當時警方在第一時間收集到這一關鍵性直接證據,一切迎刃而解。

  “重口供,輕證據”,律師認為在當時的司法背景下,沒有證據只有口供定罪的情況并不罕見,在辦案時候也往往是“先口供,再證據”。

  而“二張”的口供,在十年后也被證實為警方刑訊逼供的結果,甚至張輝的沉悶,也與此有關。

  阮方民說,當時一審中張輝當庭就提及刑訊逼供,在其后律師形成的辯護詞中也曾經要求調查并排除非法證據,但最后未果。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和被告人一方想要證明調查機構刑訊逼供是非常困難的”。李華告訴記者,她曾經辦過一個案子,當事人在法庭當庭指控警方刑訊逼供,八天八夜不讓他睡覺,法官問,中間一點沒睡嗎,當事人說那打過瞌睡,結果刑訊逼供被法庭駁回。

  疑罪:阮方民和他的同事李華最后決定為張輝作無罪辯護。

  但是浙江高院二審維持了杭州市中院認定的全部犯罪事實,又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的張輝改判死緩,理由是“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張輝尚不屬于須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

  “疑罪從輕”,阮方民認為這是司法實踐中曾經慣常的對某些存在許多疑點、證據不足的案件但卻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的一種妥協性判決。因為如果萬一無罪判錯了,把真兇給放了,誰也擔不起這樣的責任;但如果把這樣的案子判了死刑,萬一殺錯了,同樣是誰也擔不起這樣的責任。

  二審后,張輝死里逃生,他的父親提了一桶油來感謝律師,阮方民讓他以后會見張輝時候再問問,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過了些時候,張輝的父親來電話,說探監(jiān)時問過張輝和張高平,他們兩個都說絕對沒有干過強奸殺人的事,自己是冤枉的。

  阮方民對張父說:“那你就叫他們申訴,一直申訴到感動法院,讓法院立案再審改判為止。”

  “我一直是懷疑”,阮方民和李華把這個案子做成案例,讓學生當成活資料來進行模擬法庭練習。直到這次高院對“兩張”啟動再審程序之前,他和李華都自愿申請作為法律援助律師出庭,為張輝和張高平兩人免費提供再審辯護。

  翻案:對于這一次翻案,阮方民認為首先是叔叔張高平十年不認罪堅持申訴引起了司法機關對該案的關注。

  “如果張高平也像張輝那樣沉悶的性格,這個案子可能一下子翻不過來”,阮方民透露,張輝在獄中認罪并獲得減刑,而張高平則堅決不認罪甚至拒絕減刑,以至于多次關禁閉受罰吃了很多苦。

  由于張高平的堅持不認罪引起了新疆當地監(jiān)獄及駐監(jiān)獄檢察官的關注,監(jiān)獄幫助張高平轉遞申訴材料,駐監(jiān)獄的檢察官還親自寫信給浙江當地的司法機關,認為張高平的案件可能有冤情,建議能夠組織復查。

  杭州政法機關每年都要從眾多的申訴材料中選擇一些長期反復申訴的案件作為重點案件,進行專項督查與審查。由于張高平及張輝父親張高發(fā)的持續(xù)申訴,特別是新疆監(jiān)獄部門的幫助申訴,引起了杭州市有關政法機關的重視,將該案列入了復查范圍,悄悄在內部啟動了對該案復查。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將被害人8個指甲末端擦拭濾紙上分離出來一名男性的DNA分型與數據庫進行比對,發(fā)現與勾海峰DNA分型七個位點存在吻合的情況,該局將此結果送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再次進行鑒定,也得到了證實。

  到了此時,真正兇嫌浮出了水面。

  “據說,數據庫里有一千萬個DNA數據,能夠對上幾乎是彩票中獎的概率”,李華說。

  勾海峰是吉林省汪清縣人,2005年1月8日晚7時30分許,勾海峰利用其駕駛出租汽車的便利,采用扼頸等手段將乘坐其出租汽車的浙江大學學生吳某某殺死,并竊取吳隨身攜帶的財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終審判處死刑,已于同年4月27日被執(zhí)行死刑。

  “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得知案件具有新證據之后,經過多次召開協調會,高度達成了一致意見,要不留尾巴的對該案平反。”阮方民認為司法界的健康力量也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里程碑:作為律師,對于今天的結果,阮方民感到了遲來的正義,但是作為法律學者,阮方民覺得不僅僅要看翻案結果。

  阮方民說,浙江省高院再審不是簡單地根據新發(fā)現的DNA鑒定結論推翻了原二審判決結果,而且把原二審判決定案證據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全部證據納入非法證據一概予以排除,這是新刑訴法今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非法證據排除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后的首次在大案要案中的實踐。

  新刑訴法總結了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嚴禁刑訊逼供獲得非法證據的經驗,對非法證據排除做了詳細規(guī)定,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阮透露,在以往其他省的某些冤案改判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以原判證據不足為由或者以新證據為由作出改判;而這一次,再審判決以非法證據直接排除了此前所有的有罪供述證據,其意義非同反響。

  浙江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張輝、張高平強奸的事實,主要依據兩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反映的情況基本相符來定案。經再審庭審查明,公安機關審訊張輝、張高平的筆錄和錄像及相關證據證明,偵查人員在審訊過程中存在對犯罪嫌疑人不在規(guī)定的羈押場所關押、審訊的情形;公安機關提供的張輝首次有罪供述的審訊錄像不完整;張輝、張高平指認現場的錄像鏡頭切換頻繁,指認現場的見證人未起到見證作用;從同監(jiān)犯獲取及印證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偵查程序和行為不規(guī)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張輝、張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認現場筆錄等證據,依法應予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這個再審無罪判決具有里程碑式意義,必將載入中國司法史”。阮方民認為這就觸及到冤案產生的根源: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重口供輕證據,重懲治犯罪輕保障人權,重實體輕程序、重實質輕形式。因此只要獲取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犯罪事實,即使是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在不能放過犯罪分子的司法理念下仍然可以用來作為定案的證據,這種理念及做法到了應該反思的時候了!

  阮方民表示,該案例警示偵查機關要確保在偵查過程中獲取的每一份證據都是合法證據,最終都能被法庭采納,成為定案的根據,否則就會成為非法證據被排除。這對以后提高偵查機關辦案水平防止刑訊逼供、進一步確立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都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廳針對張輝張高平冤案作出表態(tài),向當事人及家屬致歉,并表示要調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關執(zhí)法問題。

  李華律師的父親是一位老法官,最近談起張案很感慨,他說當年曾經有一個案子,死刑犯直到刑場還在喊冤,他報告上級,最后還是沒有復查而處決。而張輝,總算看到了平反這一天。

  “積小勝為大勝”,當過法院書記員的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阮方民認為,對于司法進步宜持這樣的觀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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